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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咫呎天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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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轉貼] 非自願失業才能申請救濟金 每周可領40至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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咫呎天邊 發表於 2010-1-5 15:06: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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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轉貼 2008 年關於加州失業救濟金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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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c1 ?1 V1 Y: ^6 |非自願失業才能申請救濟金 每周可領40至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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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失業率持續飆高,8月升至7.7%、達140萬人,華人聚居的聖蓋博谷區約有4萬人。這些人中有約半數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資格,每人每周最多可領450元。$ Z9 G( F8 w$ b5 C
加州就業發展局(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簡稱EDD)在洛杉磯華埠與聖蓋博谷設有六個辦事處,如「加州工作資源部門」(Work Source California),提供失業救濟金申請協助、職業訓練與工作介紹。
# d) }0 f% q# {0 AEDD指出,申領失業救濟金有幾個基本條件,首先是「非自願失業」,例如公司結束、被裁員、非犯錯原因被僱主解雇等。當事人若無意重回職場,就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資格,所以當事人必須每兩周填報一次現況調查表,一旦找到工作或放棄找工作,救濟金都會停發。# Y6 p/ [1 i3 W8 b# q4 R
申領失業救濟金最容易混淆的是「解雇」的定義,及何為「非自願失業」。例如侍應生因動作太慢被餐館開除,若員工已經盡力,動作慢不能算是「犯錯」,所以這名侍應生還是有可能領到失業救濟金。至於什麼才是犯錯?例如在上班時間睡覺、喝醉酒、偷東西等,就是工作犯錯。
0 K& D* b/ r2 w但就算當事人簽署了自願辭職信,也不代表一定失去領取失業救濟金申領資格,EDD會根據實際的離職原因評估,若被拒發失業救濟金,失業者可以提出上訴。# E/ L; z+ \  @0 Q# ]0 A) m
失業救濟金的給付方式是基於過去一年的收入而定,以收入最高一季的周薪計算,每周可領取40元至450元,約為原薪的35%至40%。如果想領取最高額的 450元,就必須在提出申請之前12個月中,有一季收入超過1萬1674.01元。根據資料,今年首季加州失業者每周平均領取307元失業救濟金。
8 Y/ B+ \. l# a$ T; t/ D失業救濟金最長可領取12至26週(視過往工作長短而定,做滿一年可領26周)。期滿後若還是沒找到工作,可向聯邦政府申領13周的延長失業救濟金。若有可接受理由,例如當事人為找工作須上職訓班半年,則可申請將救濟金延長26周。
! E1 i( l3 f4 _! T7 Q查詢申領失業救濟金詳情可打免費中文熱線:866-303-0706(國語),800-547-3506(粵語),或上網:www.edd.ca.gov6 y6 C% i$ _+ |6 v3 v/ e+ U3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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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就業發展局官員洛帕茲(ErnestoLopez)指出,申領失業就濟金並不困難,通常只需打一通電話就搞定,有各種方言的服務生,包括講中國國語及廣東話。若再有問題,可親自前往聖蓋博谷各職業資源中心(Work Source Center)如華埠服務中心,有說中文的職員可以協助。
9 M" L) X% n/ K" p3 d. S他表示,每個失業者都可以在電話中口頭報告失業狀況及資料,不必填表,非常方便。通話時間從約15分鐘至1小時,懂電腦及英文者也可上網填申請表。
4 B1 I& s1 k" M' Y" K% X9 k, p約兩星期會收到是否批准的通知書,符合資格者很快接到支票。接著每兩周須填報有6個問題的問卷,主要是問有無努力去找工作或接受職業訓練,及問有沒有傷病或其它無法工作的理由。若填沒有找工作,救濟金就會停發。/ s+ S7 P5 e1 ]8 o* }0 j
洛帕茲指出,有些人沒有找工作卻繼續領救濟金,就業發展局會要求失業者提供去了哪些地方求職的聯繫資料,若發現作假,會被取消領取資格。
" Y- y* @! g& I; L* V3 G6 p  y他說,職業發展局不會只根據失業者單方面的說法就批准,會向雇主發信要求回覆,證實申請人是否真的被裁員,若雙方說法不同,會作進一步調查。# \$ z) E) ]: H/ X' x* s) O
此外,申請失業救濟金者必須填寫履歷表,若有適合職位會請申請者應徵,不可拒絕。
5 i$ R. W0 n6 C' z洛帕茲表示,欺騙政府拿救濟金時有發生,被查獲除了取消申領資格外,還可能吃上官司。有的人從未沒在某家剛結業的公司上過班,卻趁有大批人被裁員的時候魚目混珠,但最後多被查出,因求證並不困難。9 i8 o( m- @( e" P  K
甚至有人開假公司,全家人都是該公司職員,一年後宣布結業,全家報領失業救濟金。但這種詐騙方式往往出問題,因為除了就業發展局查核外,國稅局及政府商業部門也都會調查。
% K4 a! e: o- U- ^有些申請人被解雇後原工作單位不願證實是「非犯錯離職」,這時就業發展局會對案件進行瞭解,例如被開除員工被指工作不力,當局會對所謂的「不力」進行調查,若此人的表現一直如此卻從未因此被懲罰,就會要求雇主提出為何最後一日將其解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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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4 [/ E9 v4 ]/ l" \& [下列網址為 EDD 網站中文版說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Z1 U: Y& ]. n5 S7 f" \$ whttp://www.edd.ca.gov/pdf_pub_ctr/de1275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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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咫呎天邊 於 2010-1-5 04:1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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