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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希望在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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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技术博士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上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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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人間 發表於 2012-3-7 01:15: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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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批准一位纳米技术博士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上诉的案例,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将此案总结如下:5 S* R  _& G  O) s  A6 i

7 C9 d/ D: }! J) y. y% ~案件概述
$ v4 K, G/ g0 y  y/ E; A本案申请人是某大学研究院一位纳米技术的博士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从而无需有雇主提供职位(Job Offer),无须经过劳工局申请劳工证(PERM)程序。8 C& M, c8 T, c, m* j& X+ \

& w9 o0 d6 L  h  O, y& [, b申请人于2009年底向德州移民局服务中心(TSC)递交了I-140申请,申请人展示了450处引用其3篇文章,平均每篇文章112处,以及6封专家推荐信,然而,其中3封推荐信均与同年3月初某博士签名的推荐信似乎都如出一辙。尽管这些推荐信没有过多借用A博士的推荐信,但亦未提供很多关于申请人研究的细节。一位教授督导申请人博士研究的教授称申请人在其小组中“表现很好”,但并未提供关于申请人研究性质及重要性的信息。另一位教授赞许申请人的教学能力,却又声明申请人的学术课题并非自己的研究领域。申请人还提交了4篇学生时代发表的论文,但未提及这些文章被引用的记录。. a% K% n4 D! {& F' R

9 x' F+ h& o* e2010年2月初,TSC要求补件,并提出很多推荐信都说申请人的工作是改革性的(Revolutionary),但申请人并未提交文件来证明这一点;TSC还要求补充申请人的研究属于国家级重要性的证据,并证明由申请人来进行研究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0 \: n1 p2 C1 S/ m5 G8 j. _' \. q1 w7 U; A
申请人在补充文件中,递交了关于其研究的特殊性和推动纳米技术产业发展的背景资料。就其个人贡献而言,申请人对国内外其它研究人员引用其文章作了标注。《美国化学杂志》(最多引用的化学期刊) 2008年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为8.091,而申请人在此期刊上发表的3篇文章中,每一篇文章都远超过这一引用率。
+ m9 V8 }6 @4 G) C& i6 r% ^- H% w0 n( G, v( w! G
2010年8月下旬,TSC认为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任何信息,其工作领域的重要性不足以证明符合NIW的资格,申请人的材料所参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学生时代所完成的文章,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
; Y) l2 c& s5 s% w/ B% r( D0 W9 N" W
背景知识说明6 M, y, j1 H" m: C( f8 F
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贺秀娟律师补充背景知识如下:3 {) i" B9 ]" R$ M
目前,并无成文法律或相关规定对“国家利益”作出标准定义。故而,美国国会亦未对“符合国家利益(in the National Interest)”给出详细的定义。自“纽约交通部案(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ortation)”之后,对于评估外籍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提出了以下三方面考虑因素:
: E; t. z. [- w/ B- y1.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或研究属于“实质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Merit)范畴;
) I2 y8 @) r8 N% C' B  X% ]2.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对美国的贡献是“全国范围的”(National in Scope),而不是地方性的;, s9 V' h6 b* S& C- @
3. 须证明申请人将对“国家利益”作出的贡献远远超过现有具备同等最低条件的美国工作者;
# \# ?: \7 c- u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国家利益豁免是与“将来的国家利益”相挂钩的,但是申请人必须充分证明其过去在本领域的杰出成就,表明其将来能为”国家利益”作出预期的贡献。2 ?# f- J& Y) H# P) E9 W  d
/ S! J3 o! f, I" Z# P2 q6 ]
案件聚焦6 a( w$ i5 C3 V- g! T+ B& g4 D: F
TSC对申请人符合行业内持高学历资格并无异议。唯一的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从而无需有雇主提供职位,豁免申请PERM程序。' @1 i8 Z' L/ ]8 V/ c/ d
/ \+ H/ D! ^+ k0 O! {& \; b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认为TSC没有详细说明是如何做出“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的判决。还指出,TSC认为“有诸多因素有待考虑”,但没有说明申请人的证据是如何与那些因素相比的,为什么说申请人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自己符合NIW的资格。律师有力地主张了“申请人的研究是具备‘实质的内在价值’、属于‘全国范围的’”是毋庸置疑的,主张“申请人已经以几篇被引用的文章证明自己是一位著名的作者”,同时还主张几位杰出的学者出具了推荐信来支持申请。(但正如上文对推荐信的描述,这些推荐信的正面影响微乎其微。)
4 \' O6 R# l" z2 V% b; X; g
/ H9 ^: c& M1 @$ }2 o+ F( _. `AAO大致认同申请人代表律师的观点,特别注意到大量引用申请人所发表的文章的文件数据。尽管申请人并无等身的著作,但高引用率客观地表明其文章的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而TSC几乎未提及这方面的记录。7 q  @' v3 R2 U3 t0 }8 p( n

! i8 Q* z' a/ H5 E& e5 m+ t* B关于TSC提到“申请人的材料所参考的大部份是在其学生时代所完成的文章”,AAO援引《纽约交通部案》的判决说明:“外籍人士过去的经历并不局限于之前的工作经验……。移民局不是看一个量化的学/经历门坎,而是看过去的显著成就对某一领域的整体影响力。”如果申请人发表的研究对某一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本案的申请人,那么他进行和发表其研究的时间只是个学生并不那么重要。这并不影响其文章的内容。6 g" ?' J. F; k; D) ^+ e

2 P5 O* m7 H6 ~; e) ?+ H现有的资料客观说明,申请人一直在其专业领域从事有影响力的研究活动。TSC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负面证据。故而,在一定程度上,申请人已经证明自己是其专业领域中鹤立的一位。此外,美国国会亦无意根据某一研究领域的整体重要性,来判定是否批准 国家利益豁免,而是根据外籍人士本身的价值来判定。现有资料中的证据表明,科学界认可申请人的研究的重要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研究。
+ w0 E, E6 {. J; t9 ^* k6 |$ R
2 |1 O: ]: x/ j# C' _AAO判定豁免本案申请人需要雇主提供职位的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撤销TSC的判决,批准该纳米技术博士后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1 A" ^  k+ F) _) t2 O

* R+ z1 o* J9 \贺秀娟律师点评1 ~1 I7 l! R7 k  w; u
职业移民,尤其是像NIW和EB-1这样比较高端的类别,申请的流程并不复杂,但要以文件材料证明符合相应资格并非易事,大家从这则判例以及我们先前报导的两则EB-1的判例(《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公布的EB-1A判例》、《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吗?》)中可见一斑。贺律师还希望透过本案提醒准备申请这样高端类别职业移民的读者,请什么样的专家、推荐信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都是很重要的,弄不好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尽管本案中的申请人最后艰难取得豁免成功,但是TSC正是凭着推荐信雷同的内容以及书写细节,认为要么是其它专家抄袭一位专家的推荐信,要么是所有专家照一个模板撰写推荐信。在您的工作研究领域中的专家,在自己的专业上“专”,擅于撰写专业论文,但不一定工于撰写推荐信,所以,在准备申请前,最好 与经验丰富的律师详谈,必要时请律师给予这些专家撰写推荐信的指引。
4 _3 N. {5 E4 T: M. f3 B7 C# H2 B$ j& K4 \  T-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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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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