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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簽證滿6年期限後延期問題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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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meiyi 發表於 2010-3-12 13:12: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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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健 律師 (jzhou@hooyou.com)

背景資料

H-1B簽證是為美國僱主僱傭專業的外籍人士而設立的臨時性的工作簽證。通常來說,H-1B的累計有效期最長為6年。但是,在一些情況下,H-1B簽證持有人在滿6年之後仍舊可以申請延期。2000年通過的AC-21法案是關於H-1B滿6年後延期的主要立法。但是,自通過之後,關於具體適應該法案仍存在許多疑惑之處。本文就旨在通過列舉幾種超過6年期限仍舊可以遞交延期申請的假設情況,以澄清令人疑惑的幾個問題。

365 天規則---根據106(a)條款進行H-1B滿6年期限後的延期
如果H-1B持有人已經提交了職業移民申請或者PERM勞工證申請,並且該申請是在H-1B滿6年期滿前至少365天提交的,那麼移民局將接受H-1B簽證滿6年期限後的延期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提交H-1B申請時, 移民申請或PERM申請提交已經滿365天,或者到H-1B到期時將滿足申請提交滿365天的要求, 只要該綠卡進程沒有結束,H-1B持有人就能夠以一年為期限進行延期。即使最初的職業移民申請或者PERM勞工證申請被駁回而處於上訴程序之中,H-1B持有人仍有資格根據此規則申請延期。

案例 1A

卡特先生是一位來自歐洲的石油工程師,在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獲得了石油工程的碩士學位。他目前持H-1B簽證在埃克森美孚公司工作。僱主在2005年4月1日為卡特先生提交了EB-2 PERM勞工證申請,他的H-1B簽證將於2006年4月1日到期。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在簽證到6年期限前PERM申請提交已經滿365天,只要PERM申請還處於處理之中,卡特先生就能夠申請H-1B簽證延期。事實上,PERM申請在提交6個月後就獲得了批准。之後,僱主在此基礎上為他提交了I-140職業移民申請,同時,還提交了I-485身份調整申請。這樣,卡特先生還能夠在滿6年期限後申請H-1B簽證延期嗎?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AC21,因為H-1B簽證到期前PERM申請提交已經滿365天,並且移民申請還沒有獲得最終結果,所以,卡特先生有資格進行延期申請。處理中的I-140以及I-485申請並沒有破壞106(a)條款的延期條件的要求。

案例 1B

項博士是一位來自中國的癌症研究人員,目前持H-1B簽證在貝勒醫學院實驗室工作。她的H-1B簽證將於2011年1月15日滿6年期限。項博士計劃提交NIW申請。因為準備文件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她的申請在大約2010年4月15日才能提交。因此很不幸,項博士將錯過延長H-1B簽證所要求的365天的截止日期(一般情況下)。那麼,還有沒有其他的方案,能夠幫助項博士滿足365天規則的要求而延長簽證呢?

答案:有可能。H-1B簽證時間的計算僅僅是指申請人持有H-1B簽證呆在美國境內的時間。技術上來說,如果項博士能夠離開美國3個月,或者轉到H-4身份3個月(有H-1B身份的配偶為前提),這三個月的時間是不會被計算在H-1B的期限內的。通過境外休假,項博士可以將她的H-1B簽證的到期日推後相應的時間。例如,項博士在2010年3月1日提交NIW申請後,在2010年夏天回國度假3個月。這樣她的H-1B六年的到期日就推遲到了2011年4月15日,項博士就能夠滿足AC-21法案106(a)條款規定的H-1B滿足6年期限後延期的要求了。此外,如果項博士的NIW申請被批准,她還有資格按照下面提到的情況申請H-1B簽證延期。

根據 104(c) 條款—— I-140申請批准後規則進行 H-1B滿6年期限後的延期
根據AC-21法案104(c)條規定,如果外籍申請人的I-140申請已經獲得了批准,但因為沒有移民簽證名額而無法遞交I-485,申請人在H-1B簽證6年期限屆滿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以3年為期限的延期。該規則的設定目的在於為I-140申請已經獲得批准,但因為H-1B屆滿而不能繼續在美國工作,且因為簽證名額的排期而不能提交I-485身份調整的申請人提供臨時的解決方案。本條款下的延期條件是非常清楚的:1)批准的I-140申請;以及2)沒有移民簽證名額。根據移民局進一步的解釋,本條適用於身在美國處於H-1B或其他有效非移民身份的申請人。此外,也適用於目前身在境外的申請人。同時,已經提交了I-485申請但後來因排期倒退而處於等待中的申請人同樣適用本條款。

然而,一旦有了簽證名額,I-140申請已經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就不能適用本條款了。相反,申請人就可以提交I-485申請或者通過領事處理程序獲得永久居留權了。

案例 2A

陳博士來自中國,目前持有H-1B簽證受雇於某一大型計算機公司。陳博士的妻子同樣持H-1B簽證在美國,在美國工作剛3年左右,也就是說,根據H-1B簽證的規定她還有3年在美工作時間。目前,陳博士的H-1B簽證即將屆滿。幸好因為他妻子持H-1身份,他能夠轉到H-4身份。在H-4身份期間,陳博士通過我們事務所提交的NIW申請獲得了批准,但目前中國出生申請人EB-2類沒有簽證名額可用,陳博士能夠提交申請從H-4轉回H-1B身份嗎?

答案:可以。陳博士可以提交H-1B延期的申請,因為他完全滿足104(c) 條款的規定:他的I-140申請已經獲得了批准,並且沒有簽證名額可用。根據104(c) 條款申請延期時,並不要求申請人必須處於H-1B身份。然而,作為一般規則,申請轉回H-1B身份進行延期時,申請人必須處於有效的身份(例如H-4)。

案例2B

Queza先生是印度籍公民,獲得生物學碩士學位後持H-1B簽證在一所著名大學做技術員工作。根據該大學的人力資源管理規定,學校不會為技術員的移民申請提供支持。在他的H-1B簽證第6年時,他的教授成立一家私人公司,Goodwill Inc.,並願意支持他的PERM綠卡申請。公司同意Queza先生在其綠卡申請批准後開始為公司工作。很幸運的是,Queza先生的PERM獲得了批准,並且通過加快處理程序,他的I-140申請也在10天之後獲得批准,剛好在他H-1B簽證6年到期之前。因為印度出生地申請人移民簽證排期的倒退,他不能提交I-485申請。這種情況下,他的大學僱主能否基於Goodwill Inc.公司支持申請的I-140 為他提交H-1B延期申請?

答案:可以。根據104(c) 條款,該大學可以為Queza先生申請H-1B延期。104(c)並沒有規定H-1B延期申請必須由最初為受益人提交移民申請的同一僱主提交。因此, H1B延期僱主和綠卡申請僱主可以不同.另外,由於PERM綠卡是針對未來的職位, Queza先生在綠卡申請期間不一定給綠卡申請僱主工作,但是,綠卡批准後必須給綠卡申請公司工作一段合理期間。

案例3C

Singh先生持H-1B簽證並即將滿6年期限。他提交了NIW申請後離開美國回到印度。回到印度3個月後,他的NIW申請獲得批准,但仍然沒有移民簽證的名額可用。Singh先生的美國僱主根據104(c) 為他提交了H-1B延期申請,並獲得批准。Singh先生就可以在境外美國使領館申請H-1B簽證並持H-1B簽證回到美國。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後H-1B簽證新的6年期限
如果持H-1B簽證的外籍人士6年的期限屆滿,只要該外籍人士離開美國一年,就有資格申請另一個新的6年H-1B期限。這個方案通常是最後的選擇。儘管這樣可以讓申請人獲得新的6年時間,但新的申請仍要受H-1B 年度名額限制。因此在新H-1B僱主是受名額限制的機構的情況下,新的H-1B只能在新財年開始的十月一日後使用。

如果一個H-1B在第5年到期時離開了美國,並待在美國境外超過一年時間,他/她就可以有權選擇提交一個新的6年期限的H-1B申請,或者選擇要求用完第一個六年期未用完的一年。在後者情況下,只要在過去六年有過一次名額限制,受益人將不再受新的名額限制。

其他重要提示
涉及新僱主的H-1B六年延期是另外一個容易誤解之處。移民局在一份關於AC-21 的備忘錄中清楚申明,在職業移民申請中,一年或三年的延期可由任何一個僱主提交,可以與綠卡申請僱主不同。例如,王先生為A公司工作,A公司為其提交了I-140移民申請,並獲得批准,但是沒有移民名額可用。當他的H-1B簽證即將屆滿6年時間之前,A公司解雇了他,但王先生在B公司找到了工作。只要他滿足以上提及情況的其中一個條件,他就仍然有資格申請H-1B滿六年後的延期,但前提是A公司沒有撤回他獲得批准的I-140申請。

結論

關於H-1B簽證的規則涉及多種情況並極其複雜。因此,申請人只有與經驗豐富的法律團隊合作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受益。在張哲瑞律師事務所,我們擁有幫助客戶通過整個H-1B程序,包括提交申請和提交延期申請的豐富經驗。

** 本文作者周健律師是我們張哲瑞律師事務所(www.hooyou.com)的主任律師,在職業移民以及國際法領域有著10年多的執業經驗。周健律師在華東政法大學獲得了國際經濟法學士學位,並在威斯康辛大學獲得了法學博士、法學碩士以及法律制度碩士學位。周健律師的電子郵件為:jzhou@hooyou.com。感謝 Kimberly Ninh 女士對本文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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