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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希望在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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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经理或行政主管资格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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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人間 發表於 2012-1-18 19:24: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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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对同时在美国及海外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而申请L-1A签证必须符合一系列美国移民法所订立的资格条件,有关L-1A签证的介绍请见文章《L-1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签证 申请攻略》。7 |2 O+ h$ k" U, O" N/ p' L

, P1 J7 T! l/ w- O5 s最近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有一则判例,上诉人成功推翻加州移民局服务中心认定其不符合L-1A签证资格的决定,获得了胜诉判决。以下,贺秀娟律师将为读者们介绍一下这则最新判例:* J3 e6 T( D/ M4 H  L2 A( Y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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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说明
3 R0 k7 J- M, L8 S本案的上诉人是一家位于美国德拉维尔州(Delaware),主要经营高价葡萄酒生产、销售并分发的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该公司也是智利子公司的母公司,智利公司准备调派一名员工担任美国公司销售主管的职位。但本案的美国公司在2009年8月提交了I-129申请。之后,被要求补充其它相关证据(RFE),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图、对于被调派员工工作内容更详细的描述及薪资账册。就在美国公司补充上述证明后不久,移民局在2009年10月拒绝了美国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认为被调派员工的任务主要是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不符合L-1A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的要求。美国公司因此提起本案上诉。1 O5 P5 E5 b& ?& R6 ~; x8 Z

/ ^) `7 w; |% }本案件的争议问题就在于,是否美国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将会在美国公司担任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的职位。' z) r; }+ r* C$ w! v
$ _* ~, m7 A9 z: a" ]7 p4 C$ O
贺秀娟律师对L-1A职位知识的介绍
! |* {* X; Z- Y! uL-1A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经理或行政主管之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而设计此签证的目的在于,将具有管理、行政、及专业知识方面技能的外籍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L-1A签证的被调派员工必须是担任美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该附加相关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有担任此职位的能力,如之前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以及该职位详细的工作内容等。移民法也对于何种工作内容才算具有主管或经理性质的职位作出了定义,例如必须是管理公司或分公司、具有监督员工和管理人事的权力或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有处理权限。% ^+ d6 P1 E1 S9 g; S1 |
( L0 e1 @! K* t# Z/ n  Y4 Z5 {
上诉主张
) y7 l& @0 _1 F1 W# f$ e& D& y* W. Y在上诉过程中,美国公司主张移民局只根据被调派员工少数几项没有监督性质的工作任务(约占总工时的10%),就认定被调派员工不是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性质的职位,移民局忽略了被调派员工90%的工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内容。且美国公司所提供所有的证据都显示被调派员工的职位具有经理或行政主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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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W. k% y8 _: I2 E0 n/ qAAO判决
+ i1 M" k1 n1 TAAO最终采取了美国公司的主张,其认为美国公司已充分证据证明被调派员工的工作内容并非只是单纯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等非属管理性质的工作,也证明了被调派员工将持续监督智利子公司员工的工作,有监督员工的权限。因此,AAO判定美国公司充分尽到了申请签证过程中所需的举证义务,其L-1A签证的申请应该被批准,从而最终撤销了移民局的决定。7 y! c  L1 S1 D& r5 A

6 |" R/ {! B+ a9 R; J/ Z7 ]) R贺秀娟律师提醒广大读者) s& P% l- D1 P3 E; e0 x
L-1申请中,由于移民法对L-1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聘雇员工的人数、营业额大小等,如何证明被调派的员工从事的是高层管理型的职位,而不是基层管理者在处理日常事务,是很关键的,仅仅是笼统的说明不能说服移民局,被调派员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员的学历、工作职位、工作内容等也会作为参考指标。
, o8 }% ~; Q1 v( q  Z2 E1 ]4 E; {" i. y1 O1 Z+ x
贺秀娟律师曾介绍过L-1签证的种种好处,但通过此案例也要提醒读者,这类申请的专业性很强,准备不足容易被要求补件甚至被拒(近年L-1审查情况,请参考文章:《L-1申请判例及审查情况》, 《为什么L-1补件大量增加》),读者碰到这类复杂案件时,建议与专业的律师联系,不要盲目碰运气。若提供了足够证据却还是被移民局拒绝,当事人不妨采取向AAO上诉的途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能否成功上诉,则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力。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可以为读者提供L-1免费评估,如需针对L-1的办理进行个案咨询,贺律师可以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同时为您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以解决您的问题。9 K9 S( q4 z- Q. _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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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u7 S; C( }3 ]) T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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