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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11me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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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性騷擾兩性平等法保護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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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meiy 發表於 2007-5-2 06:05: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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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今年從某私立大學會計系畢業,在某貿易公司擔任會計一職,有位男同事常會趁她遞文件時摸她一把,她都以面露不悅回應,還有一位男經理喜歡小美,屢次要請她吃飯,小美表示已有男友,經理仍不死心,有時在小美面前展露一下肌肉,或是故意評論女明星的三圍或緋聞,想要引起小美的注意,搞得她們其他幾個出納小姐都很不舒服
 還有幾位男同事喜歡講黃色笑話,包括小美在內的女同事都表示抗議過,小美告訴副理,副理都說,年輕人之間開開玩笑,有什麼關係?

性騷擾標準定義
職場性騷擾,比起日常性騷擾,差別在於這是職場中的事,是個人在工作中被強加的壓迫,牽扯到對工作的期待與需求。職場中的人際關係,不是強悍就可以,更不是自認倒楣就算了,更不是偶發性的個人行為就不需要管制。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只要「任何以言語、行為、圖畫或其他可供人瞭解之意思表示,所表現出來的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不受歡迎的暗示、挑逗,亦或不尊重」,造成不舒服的感覺皆可劃定為職場性騷擾。

性騷擾的二種情形
台北市勞工局指出,一般而言,職場性騷擾分為下列兩種情形:(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工作環境)。(二)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罝、報酬、考績、陞遷、調降、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敵意性與交換性騷擾
Q: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情形為何?
A: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有兩種情形,分別是「敵意性工作場所騷擾」與「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前者是指受僱者在工作時,雇主、同事、客戶…等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
 後者則是指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

30人以上公司設申訴制度
Q:不論事業單位的規模大小,是否一定要設有申訴制度?
A: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因此,雇主仍宜設置符合其事業單位特性之申訴處理制度。

雇主違法時可以向地方申訴
Q: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情形時,應如何申訴?
A:
一、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但軍公教人員則依其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為之。
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10日內向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三、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可向就業歧視委員會申請評議
Q:如有申訴時,究竟應向各地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或是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
A:兩者擇一為之。由於現行就業服務法訂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之規定,因此,如有申訴時,得選擇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請評議,亦可向地方主管機關之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

(以上適用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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