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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11me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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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工作依法就可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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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meiy 發表於 2007-5-2 06:07: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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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由於公司主管對她做出無理的要求,因此她做了幾星期便決定向公司遞出辭王,並要求公司支付工作兩個星期的薪資,但沒想到公司卻以小玲工作時間未過試用期,拒絕支付薪資…

Q.離職時被告知試用期不發薪水,這樣合法嗎?
A:工資係勞務之對價,勞工既已給付勞務,資方即應支付工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乃勞動基準法所明定,故雇主不發薪水是違法的行為。

Q.資遣費如何計算呢?
A: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則以1個月計。
三、所謂「平均工資」,係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Q.勞工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雇主可否拒發工資?
A: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益,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雇主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損害,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若雇主認為勞工有未克盡交接責任之行為導致其權益受損,可循民事程序求償,至於工資部分,仍應按照雙方約定之時間,並額給付。

Q.勞工離職未預告雇主是否違法?
A: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預告。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若勞工於離職前來預告雇主,勞基法並未有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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