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TSU

作者: Hua
檢視: 12095|回覆: 0

主題標籤Tag

more +隨機圖賞Gallery

爾灣 Turtle Rock 好區雅房出租900爾灣 Turtle Rock 好區雅房出租900
灣區舊金山教車教練灣區舊金山教車教練
雅房分租日落區(sunser)及套房雅房分租日落區(sunser)及套房
Cupertino雅房出租Cupertino雅房出租
爾灣 Turtle Rock 好區雅房出租850爾灣 Turtle Rock 好區雅房出租850
爾灣 Turtle Rock 好區大套房出租1500爾灣 Turtle Rock 好區大套房出租1500

【公告】北加州學聯規章(草案)

[複製連結]
Hua 發表於 2004-10-8 15:27: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2095|回覆: 0
名稱:北加州臺灣同學會聯合會﹝簡稱:北加學聯﹞

宗旨:
﹝一﹞增進北加州各大學臺灣同學會之校際合作,並舉辦服務、聯誼性活動。
﹝二﹞促進中美學術文化交流,並舉辦學術講座及校際國際文化節活動。
﹝三﹞相互支援新生接待工作,並舉辦新生座談及迎新活動。
﹝四﹞守望相助,協助處理遇有疑難之臺灣留學生各項問題,並舉辦法律、醫療及保險等專題講座活動。
﹝五﹞摒除政治及商業團體或個人介入。

會員:
﹝一﹞於北加州各大學內成立之各臺灣同學會組織,並已在該校登記為合法之學生社團者,皆可以團體為單位,申請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二﹞各「團體會員」可選派其現任會長或前任會長為該團體之代表,各「團體會員」僅可選派一人為「團體代表」。

組織:
﹝一﹞各「團體代表」於該「團體會員」輪值主辦活動期間,統攝所有事務,因此,本會不設常態之總會長。
﹝二﹞經由「團體代表」會議決議舉辦之各項活動,應自各「團體會員」間相互推舉一個「團體會員」為輪值主辦單位,負責規劃、執行、籌募經費、分配工作、評論總結等各項事宜,其餘「團體會員」為協辦單位,相互合作支援。
﹝三﹞設立一永久網站,各「團體代表」可藉此相互連繫、討論、協商,亦可對外界並對各「團體會員」之所有成員公布本會之近期動態與各活動事項。

會員會議:
﹝一﹞不定期舉行,惟可藉每次舉辦活動之結束後舉行,以節約時間。
﹝二﹞倘有緊急事件,可由任何一個「團體代表」提出,經三分之一「團體代表」同意,即可召開,臨時會議可試辦以網上討論並作結論。
﹝三﹞會議之結論,需經超過半數之「團體代表」同意始得通過成立。

章程及修改:
﹝一﹞本章程需經原始發起之十四個「團體會員」全體同意始得成立。
﹝二﹞章程之修改,需先以書面向「團體代表」會議提出,經當時三分之二的「團體會員」同意始得成立。

發起之「團體會員」:﹝以學校之英文字母順序排列)
Academy of Art University 臺灣同學會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Hayward 中華同學會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Sacramento 臺灣同學會      
De Anza College 臺灣同學會
Golden Gate University 臺灣同學會   
San Francisco Conservatory of Music 臺灣同學會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臺灣同學會   
San Jose State University 臺灣同學會
Santa Clara University 臺灣同學會   
Stanford University 臺灣同學會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臺灣同學會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Davis  臺灣同學會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 臺灣同學會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臺灣同學會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成為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USTSU

GMT-8, 2024-3-28 15:17 , Processed in 0.016173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USTSU.com since 2004